破产法:撤销权、抵销权与清偿顺序
一、破产原因与申请
破产原因(两者之一):
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
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
申请人:债务人(自己申请)、债权人(到期债务未获清偿)、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(企业已解散未清算或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)。
注意:不是"资不抵债"就必然破产,核心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。
二、管理人
- 由人民法院指定,向法院报告工作,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;
- 职责:接管财产、调查财产状况、决定内部管理事务、决定日常开支、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、管理和处分财产、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;
- 管理人不得由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担任(如债务人自己的律师、会计师,除非法院许可)。
三、债权申报
| 项目 | 规则 |
|---|---|
| 申报期限 | 自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,最短 30 日,最长 3 个月 |
| 职工债权 | 不必申报,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;有异议可要求更正,不更正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|
| 未申报的后果 |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,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分,审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|
| 连带债务人 | 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申报,也可以分别申报 |
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,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。
债权人会议决议(一般事项):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,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/2 以上。
四、可撤销行为(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)
| 行为 | 时间窗口 |
|---|---|
| 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、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、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、放弃债权 | 受理前 1 年内 |
| 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| 受理前 6 个月内 |
不可撤销的例外:
-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;
- 支付劳动报酬、人身损害赔偿金,以及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支付的水费、电费等;
- 在可撤销期间内"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"(属于对价行为)。
无效行为(不论时间):为逃避债务而隐匿、转移财产;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。
五、取回权、抵销权、别除权
取回权(出卖人在运途中标的物):
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,出卖人已发运、买受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
→ 出卖人可向管理人表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
→ 但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,请求交付标的物
所有权保留买卖:买受人破产,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,价款视为到期;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付款或不当处分,出卖人可取回,但买受人已付总价款 75% 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。
抵销权:
- 债权人在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,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;
-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(除非使债务人财产受益);
- 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→ 不得抵销;
- 股东因欠缴出资、抽逃出资所负债务,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 → 不得抵销。
别除权: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,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,不受破产程序开始的影响;但担保物变价后的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入破产财产,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。
六、重整、和解、清算
| 程序 | 要点 |
|---|---|
| 重整 | 只适用于企业法人;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(有例外);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,每组"出席同组债权人过半数 + 该组债权额 2/3 以上"通过;出资人组对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,需参与表决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/3 以上通过;法院可强制批准(满足法定条件) |
| 和解 | 债务人可申请;和解协议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,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/3 以上;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效 |
| 清算 | 破产财产变价后按顺位分配 |
重整计划执行期间,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行使受偿权利;执行完毕后可按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。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,不受重整计划影响。
七、清偿顺序
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(随时清偿)
② 职工工资、医疗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、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/医疗保险费用、法定补偿金
③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(除①中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)和所欠税款
④ 普通破产债权
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,按比例分配。
破产费用:诉讼费用、管理变价分配财产的费用、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。 共益债务: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、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、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。
八、易错点
- 撤销权是 1 年(无偿转让等)与 6 个月(个别清偿)两个窗口,别混
-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,若受理前已到期,管理人不得撤销(6 个月内且已具备破产原因除外)
- 管理人不主动抵销;受理后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
- 职工债权不必申报
- 补充申报后,已分配的部分不再补分
- 别除权只对担保物优先,不足部分转普通债权
- 重整计划不影响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