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:新法下的几个高频点
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《公司法》改动很大,经济法客观题会大量考「新变化」。
一、注册资本与出资
- 有限责任公司: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;
- 股份有限公司: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所认购股份的股款;
- 存量公司(新法施行前设立):有过渡期安排,出资期限超过 5 年的要逐步调整。
出资责任
| 情形 | 责任 |
|---|---|
| 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 | 公司催缴,可发失权通知;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(设立时) |
| 抽逃出资 | 返还 + 董监高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|
| 出资不实(非货币财产显著低于作价) | 补足差额,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 |
| 股权转让未届出资期限 | 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,受让人未缴的,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|
新法明确: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,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;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,转让人对未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。
二、股东权利
- 知情权: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决议、监事会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;查阅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需说明目的,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不正当的可拒绝;
- 利润分配请求权:需股东会决议;
- 优先购买权: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(须书面通知,30 日内不行使视为放弃);
-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(三种情形):
- 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连续五年不分配;
- 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转让主要财产;
- 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,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;
- 股东代表诉讼: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,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/董事会起诉,被拒绝或 30 日内未起诉,或情况紧急,股东可自己以公司名义起诉(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;股份有限公司需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1% 以上股份)。
三、决议规则
| 事项 | 表决比例 |
|---|---|
| 一般决议 | 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|
| 修改章程、增减注册资本、合并分立解散、变更公司形式 | 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|
股东会、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→ 无效;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,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→ 可撤销(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,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)。
四、董监高的义务与责任
- 忠实义务:不得侵占公司财产、挪用资金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、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(需向董事会/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);
- 勤勉义务: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;
- 关联交易: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,应当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;
- 赔偿责任: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,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董监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,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(新法增加的「董事对第三人责任」)。
五、一人公司与法人人格否认
-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
-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(横向否认:关联公司之间相互连带)。
六、易错点
- 出资期限是「5 年内缴足」,不是「认缴即可、永远不缴」
- 股份公司发起人须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
- 异议股东回购只有三种法定情形,减资不在其中
- 决议无效 vs 可撤销的区分看「内容违法」还是「程序/章程问题」
- 股东代表诉讼中,有限公司股东无持股要求,股份公司要 1% + 18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