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编:成立、效力、履行与违约
一、合同的成立
- 要约:内容具体确定 +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;
- 承诺: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,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;
- 要约可以撤回(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)与撤销(撤销通知在承诺作出前到达);不可撤销的要约:确定了承诺期限、明示不可撤销、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作了合理准备。
合同成立的形式:书面、口头或其他形式;数据电文(邮件、微信)也是书面形式。
二、合同的效力
| 类型 | 情形 | 后果 |
|---|---|---|
| 无效 |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、违背公序良俗、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| 自始无效 |
| 可撤销 | 重大误解、欺诈、胁迫、显失公平(乘人之危) | 撤销后自始无效 |
| 效力待定 |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、无权代理 | 追认后有效,拒绝追认则无效 |
撤销权行使期限:
- 重大误解: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;
- 欺诈、显失公平:1 年;
- 胁迫: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;
- 最长 5 年(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)。
三、合同的履行
抗辩权
| 类型 | 适用 |
|---|---|
| 同时履行抗辩 | 双务合同,无先后履行顺序,对方未履行时可拒绝 |
| 先履行抗辩 | 有先后顺序,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,后履行方可拒绝 |
| 不安抗辩 | 应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、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、丧失商业信誉等,可中止履行(通知后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,可解除) |
代位权与撤销权(债的保全)
- 代位权: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,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,债权人可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(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,且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);
- 撤销权:
-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(放弃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、无偿转让财产)→ 影响债权实现即可撤销;
- 有偿处分且明显不合理低价/高价,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→ 需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;
- 行使期限: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,最长自行为发生起 5 年。
四、违约责任
| 方式 | 说明 |
|---|---|
| 继续履行 |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;非金钱债务在不能履行、不适于强制履行、履行费用过高、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时除外 |
| 采取补救措施 | 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减价 |
| 赔偿损失 | 包括可得利益,受可预见规则限制(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) |
| 违约金 | 约定优先;过分高于损失(一般超过损失 30%)可请求适当减少;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 |
| 定金 |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%,超过部分无效;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 |
不可抗力: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;部分或全部免责,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。
五、合同的解除
- 协商解除;
- 法定解除: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、预期违约、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、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;
- 解除权行使期限: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;没有约定的,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 1 年内不行使即消灭。
六、易错点
- 无效与可撤销别混:欺诈是可撤销,不是无效
- 撤销权期限分场景记(90 日 / 1 年 / 5 年)
- 定金上限 20%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
- 损失赔偿受可预见规则限制,不是「赔到实际全部损失」
- 不安抗辩只能由应先履行一方行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