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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编:成立、效力、履行与违约

一、合同的成立​

  • 要约:内容具体确定 +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;
  • 承诺: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,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;
  • 要约可以撤回(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)与撤销(撤销通知在承诺作出前到达);不可撤销的要约:确定了承诺期限、明示不可撤销、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作了合理准备。

合同成立的形式:书面、口头或其他形式;数据电文(邮件、微信)也是书面形式。

二、合同的效力​

类型情形后果
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、违背公序良俗、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自始无效
可撤销重大误解、欺诈、胁迫、显失公平(乘人之危)撤销后自始无效
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、无权代理追认后有效,拒绝追认则无效

撤销权行使期限:

  • 重大误解: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;
  • 欺诈、显失公平:1 年;
  • 胁迫: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;
  • 最长 5 年(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)。

三、合同的履行​

抗辩权​

类型适用
同时履行抗辩双务合同,无先后履行顺序,对方未履行时可拒绝
先履行抗辩有先后顺序,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,后履行方可拒绝
不安抗辩应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、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、丧失商业信誉等,可中止履行(通知后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,可解除)

代位权与撤销权(债的保全)​

  • 代位权: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,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,债权人可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(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,且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);
  • 撤销权:
    •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(放弃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、无偿转让财产)→ 影响债权实现即可撤销;
    • 有偿处分且明显不合理低价/高价,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→ 需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;
    • 行使期限: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,最长自行为发生起 5 年。

四、违约责任​

方式说明
继续履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;非金钱债务在不能履行、不适于强制履行、履行费用过高、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时除外
采取补救措施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减价
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,受可预见规则限制(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)
违约金约定优先;过分高于损失(一般超过损失 30%)可请求适当减少;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
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%,超过部分无效;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

不可抗力: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;部分或全部免责,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。

五、合同的解除​

  • 协商解除;
  • 法定解除: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、预期违约、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、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;
  • 解除权行使期限: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;没有约定的,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 1 年内不行使即消灭。

六、易错点​

  • 无效与可撤销别混:欺诈是可撤销,不是无效
  • 撤销权期限分场景记(90 日 / 1 年 / 5 年)
  • 定金上限 20%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
  • 损失赔偿受可预见规则限制,不是「赔到实际全部损失」
  • 不安抗辩只能由应先履行一方行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