票据法:一张票怎么转起来
票据法看起来条文多,其实就三件事:票怎么生效、怎么流转、拿不到钱怎么追。
一、票据行为
| 行为 | 要点 |
|---|---|
| 出票 | 作成并交付,票据权利自此产生;必须记载事项欠缺则票据无效 |
| 背书 | 转让票据权利,必须连续;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|
| 承兑 | 仅汇票有,付款人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|
| 保证 |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,被保证人无效时保证仍有效(除票据本身无效) |
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:一张票据上多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,一个无效不影响其他(如伪造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)。
二、必须记载事项
汇票必须记载:表明"汇票"字样、无条件支付的委托、确定的金额、付款人名称、收款人名称、出票日期、出票人签章。
缺一项 → 票据无效(不是效力待定)。相对记载事项(如付款日期、付款地、出票地)欠缺的,法律有补充规定,不影响效力。
三、背书连续
收款人 A → 背书给 B → B 背书给 C → C 背书给 D
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= 后手背书的背书人,环环相扣
- 背书不连续 → 持票人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持票人,不能行使票据权利;
- 禁止背书:出票人记载"不得转让",票据仍可转让但出票人不承担担保责任;背书人记载"不得转让",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,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。
四、抗辩与抗辩切断
| 类型 | 含义 |
|---|---|
| 对物抗辩 | 基于票据本身(伪造、变造、时效届满、票据无效),可对任何持票人主张 |
| 对人抗辩 | 基于基础关系(合同未履行、货款未付),只能对特定持票人主张 |
抗辩切断: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,对抗善意持票人。但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(恶意或有重大过失),抗辩不切断。
五、追索权
行使条件(到期后):被拒绝付款;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、逃匿、被宣告破产、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。
行使条件(到期前):付款人拒绝承兑;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、逃匿、破产;承兑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。
程序:
- 取得拒绝证明(拒绝承兑/付款的证明、司法文书等);
- 自收到拒绝证明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前手;
- 可以对出票人、背书人、承兑人、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、几人或全体行使追索,不分顺序;
- 追索金额 = 票据金额 + 利息 + 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。
时效(记牢):
-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:2 年(自到期日起;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);
- 持票人对前手:6 个月(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);
-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:6 个月(自出票日起);
- 追索权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:3 个月(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)。
六、票据丧失的救济
三种方式:挂失止付(仅限已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,且须在 3 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)、公示催告、普通诉讼。
七、易错点
- 票据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 → 票据无效
- 背书日期未记载 →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,不影响效力
- 部分背书、附条件背书 → 背书无效(但票据不因此无效)
- 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 → 已承兑的为承兑人,未承兑的为出票人
- 汇票承兑后,出票人、背书人仍是债务人,但承兑人是主债务人
- 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,汇票、本票不行
一句话:票据是无因证券,切断的是基础关系,追的是票据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