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法:发行、披露、内幕交易与收购
一、发行:注册制
公开发行证券,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(不是"核准")。
公开发行的情形:
-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;
-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(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);
-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。
公开发行必须符合的条件(概括):
-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;
-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;
-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(或按规定);
-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;
-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记忆抓手:组织机构 + 持续经营 + 审计意见 + 无重大犯罪。
二、信息披露
| 文件 | 时点 |
|---|---|
| 招股说明书 | 发行前公告 |
| 定期报告(年报、半年报) | 年报: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;半年报: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|
| 临时报告(重大事件) | 事件发生后立即披露,最迟不超过 2 个交易日 |
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(列举):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、重大投资或重大购置财产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/负债/权益/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、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、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、董事/监事/高管发生变动、持有 5%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/控制情况较大变化、公司减资/合并/分立/解散/破产、涉及重大诉讼仲裁、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等。
责任体系:
- 发行人、上市公司:信息披露义务人,承担无过错责任(虚假陈述);
- 董监高:应当保证披露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除非能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;
-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:组织、指使或隐瞒导致虚假陈述的,承担连带责任;
- 保荐人、承销商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: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免责(过错推定,举证责任在专业机构)。
民事赔偿: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,可要求赔偿;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佣金、印花税等。
三、内幕交易
内幕信息:证券交易活动中,涉及发行人经营、财务或者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。
内幕信息知情人(七类):
- 发行人及其董监高;
- 持股 5% 以上的股东及其董监高,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;
- 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;
-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法定职责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;
- 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相关人员;
- 保荐人、承销商、交易所、登记结算机构、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;
-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。
禁止行为:
① 知情人买卖、建议他人买卖、泄露内幕信息
②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上述行为
内幕交易民事赔偿: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四、操纵市场
典型手法:
-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连续买卖;
- 与他人串通,以事先约定的时间、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(对倒);
-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(洗售);
- 不以成交为目的,频繁申报、撤单(幌骗);
- 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(抢帽子)。
五、上市公司收购
| 节点 | 规则 |
|---|---|
| 持股 5% | 达到 5% 后 3 日内报告并公告,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 |
| 每增减 5% | 报告并公告,报告公告期间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|
| 持股 30% 继续增持 | 触发要约收购(或申请豁免) |
| 要约期限 | 不少于 30 日、不超过 60 日 |
| 要约收购价格 | 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|
要约收购期间,收购人不得撤销要约;变更要约需先公告且不得降低价格、减少预定收购数量。
一致行动人:持股比例合并计算;实际控制人相同的多个主体视为一致行动人。
收购完成后:收购人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被收购公司股份;收购期限届满,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,终止上市。
六、投资者保护与其他
- 先行赔付:发行人因欺诈发行、虚假陈述造成损失,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承销商等可先行赔付,赔付后可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;
- 代表人诉讼:投资者人数众多,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(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);
- 证券纠纷调解:可与诉讼、仲裁衔接。
七、易错点
- 是"注册"不是"核准",别写回旧法条
- 200 人门槛不含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
- 年报 4 个月、半年报 2 个月,别记混
- 5% 是"3 日内报告公告",每增减 5% 后"2 日内不得买卖"
- 30% 触发要约,要约期 30–60 日
- 虚假陈述中专业机构是过错推定,要自己举证没有过错